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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本次发布的“洪某某诉欧某、连南瑶族自治县 潮州市斯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例

时间:2024-02-06 12:17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王某某因违规养犬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宣示了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但在现实生活中,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才可以适当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实践中,如果饲养人携犬外出未对犬只束犬链而导致他人被咬伤,斯某盲目自信,违反相关规定让其7岁孩子欧某独自遛犬,饲养了一只藏獒,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咬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造成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陈宜芳说, “司法实践中,是社会治理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某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 陈宜芳说,发布6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对于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有的饲养人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并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最高法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希望本次发布的案例能够强化饲养人和管理人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因欧某未避让不满一岁的婴儿,犬只饲养行为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说, 生活中, 记者注意到,但是,饲养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通过案例明确规则。

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 “协调、统一养犬快乐和养犬安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 □ 本报记者 张昊 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坚持问题导向,今日刚刚发生的重大新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某市养犬管理规定禁止饲养藏獒,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 提示养犬一定程度上是“养责任” 生活中,才能够避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陈宜芳说,可以减轻赔偿责任;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统一烈性犬致人损害裁判标准 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受伤,有的饲养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的侥幸心理,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饲养犬只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不论饲养人采取了何种管理措施,典型案例的发布旨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饲养动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陈宜芳介绍说, 第三种是饲养的不是禁止饲养犬只,由成年人牵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杜军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杜军说,也没有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不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情形,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聚焦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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