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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婚礼定给予表彰、奖励

时间:2024-03-21 00:52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情节严重的,擅自投入使用的。

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健全水权交易系统。

保护其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水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十七条 沿海地区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

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并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通过认证的节水产品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 第三十三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提高用水效率,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

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节水灌溉,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适合本地区的节水耐旱型植被,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采取措施控制水的漏损,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海水及海水淡化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国家鼓励已经建成的工业集聚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引导和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采用分质供水、高效冷却和洗涤、循环用水、废水处理回用等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 第四十四条 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可以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以及应急备用水源,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定期公布节水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

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

农业水价应当依法统筹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农业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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